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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3-02-2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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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突出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加快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深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500个以上,新创建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10个以上。积极推广水产新品种,不断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加快推进水产养殖减排减药,继续推动洞庭湖等重点流域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试点工作。加快池塘标准化改造,大力推广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池塘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新模式,组织实施好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推广项目。

(二)大力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贯彻落实全国休闲渔业现场会精神,着力培育休闲渔业业态,规范休闲渔船管理,大力推进“四个一”工程,开展休闲渔业示范创建,促进休闲渔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水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调整产品结构。加强水产品国际贸易的分析、预测和研判,积极培育水产品品牌,加大国内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三)积极开展“三区一园”建设。积极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将渔业及其衍生产业内容纳入各类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积极研究推进现代渔业示范区、渔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特色水产品优势区和现代渔业产业园等“三区一园”建设。

二、着力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四)继续打好长江大保护的硬仗。组织实施好长江春季禁渔期制度,长江水生生物推进保护区全面禁捕,切实维护好禁渔秩序。推进出台《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开展长江渔业资源调查和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开展栖息地修复示范工程和长江航道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五)加大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力度。大力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推进长江流域全面开展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重点开展长江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转产转业。开展转产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防止转产渔民因缺少职业技能和就业渠道而重新从事捕捞业。

(六)全面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强化部署,大力宣传,层层落实海洋捕捞总产量指标和分年度指标,确保各省2017年海洋捕捞总产量年度减幅与2015年相比原则上不低于5%。继续组织实施近海渔业资源和近岸产卵场调查、监测和评估,组织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省份选择部分区域或捕捞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试点。

(七)落实新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公布并实施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广泛宣传,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加强执法监管,实施好举报奖励制度,将渔船伏休与油补挂钩,强化伏休违规处罚。研究休渔补贴问题,妥善解决好休渔期间渔民的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八)开展幼鱼保护工作。组织制定更多的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标准,为开展渔港幼鱼比例检查和执法提供依据。积极推广配合饲料,引导养殖环节减少冰鲜幼杂鱼使用。积极协调、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鱼粉生产企业、餐馆等场所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幼杂鱼的非法经营。

(九)加强海洋牧场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组织召开海洋牧场建设工作现场会,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制定全国海洋牧场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海洋牧场管理办法,实施好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开展海洋牧场标准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划定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提升管护水平。

(十)强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宣贯落实,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继续组织实施《中华鲟拯救行动计划》和《长江江豚拯救行动计划》,制定并实施中华白海豚和斑海豹等重点保护物种的保护行动计划。继续做好CITES履约工作。

(十一)积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继续组织重大增殖放流活动,做好6月6日全国统一放鱼日活动。继续强化增殖放流的规范管理,开展国家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示范基地建设,加强苗种质量监管,科学合理选择放流品种和区域。

三、着力推进渔业“走出去”

(十二)提升远洋渔业发展水平。推动建立远洋渔业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强远洋渔船检验工作。加快制(修)订《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和《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制定远洋渔业发展规划。严控远洋渔船增量,稳定公海渔业捕捞,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积极开发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积极推进建立政府间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及履约,坚决打击IUU渔业活动。启动开展“现代化远洋渔业明星企业”创建活动,支持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和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鼓励自捕水产品运回。开展远洋渔业风险评估研究,促进远洋渔业在开放环境下更好发展。

(十三)积极维护发展周边和双多边渔业关系。做好中日、中韩、中越和中俄渔委会谈判与执行工作,积极推动落实中菲与中国东盟渔业合作。积极推进水产养殖“走出去”,积极参与联合国和粮农组织有关公约、协定制定并落实,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升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

四、着力抓好渔业安全监管

(十四)持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监管,力争全年产地水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启动养殖场普查,加强渔业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苗种监督抽查和海水贝类卫生监测风险隐患排查,全年安排10000个左右的产地水产品检测任务。推进标准化生产,开展零用药等健康养殖模式的试验示范。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整治行动。加强宣传与舆情监测,正面引导舆论,妥善做好应急处置。

(十五)持之以恒抓好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召开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深入推进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安全培训,组织全国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创建一批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鼓励各地创建平安渔业示范乡、村、船,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强化渔港安全监督工作,探索建立依港管船、依港管人制度,启动渔港认定公布工作和进出港签证制度改革。完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渔船及船用产品检验监管,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及船用产品监督抽查。加快推进注册验船师制度。着力推进渔业保险,扩大渔业政策性保险的范围和覆盖面。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

(十六)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确保水生生物安全。在江苏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加强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水生动植物病情测报,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开展“无规定疫病苗种”建设试点,制定无规定疫病苗种场建设规范,开展主要病原微生物耐药性普查。

五、着力加强依法治渔

(十七)深入推进“绝户网”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行动。继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国家和地方公布的禁用渔具以及网目尺寸严重违反国家标准的违规渔具。继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工作督导与考核。加强渔船源头管理,严格渔船修造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建造渔船、擅自提高渔船主机功率、擅自涂改遮挡渔船船名、伪造渔船相关证书等严重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防止渔船异地挂靠行为。严格渔船营运检验和执法监管,加大“船证不符”清理整治力度。

(十八)严格落实渔船“双控”制度。层层签订目标任务考核责任书,明确“十三五”期间减船目标和年度减船计划,确保各地到2017年底完成任务不低于40%。积极实施好海洋捕捞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研究制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加强渔船分级分区管理,强化渔船渔民组织化管理,深入推进内陆渔船“三证合一”改革,全面完成新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换发工作。

(十九)组织开展重大渔政执法行动。加强伏季休渔管理渔政执法工作,联合中国海警局召开伏季休渔执法动员会,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强化休渔期间港口监管和海上执法检查。继续在渤海湾、黄河、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等渔业水域开展取缔违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各类非法捕捉、杀害和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二十)切实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全国渔政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渔政执法力度。深入落实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渔业行政执法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深入抓好渔政执法培训工作,继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创建工作。

(二十一)加强渔业法制建设。争取《渔业法》修订工作2017年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强《渔业法》各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加大渔业法制保障力度。

六、着力强化保障支撑能力

(二十二)加强渔业科技支撑和推广示范。推动渔业科研重点研发计划启动实施,推进国家渔业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加强现代渔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支持渔业重点实验室和科研调查船建设。深化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不断提高水产技术推广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稻渔综合种养,召开全国稻渔综合种养现场会,创建一批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推广示范一批先进技术模式。开展循环水养殖和零用药健康养殖等技术示范工作。进一步完善渔业标准,完成30项以上渔业国家行业标准审定。

(二十三)加强渔业设施装备建设。加强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积极组织申报2017年水产种业、水生动物防疫、渔港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加强在建项目管理,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开展渔业领域PPP和专项建设基金的相关研究和产品研发,构建多元化、多渠道渔业投融资格局,促进加强渔业设施装备建设。

(二十四)大力推进渔业信息化。加强渔业信息化标准规范制修订。组织实施好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推进“智慧渔船”和“智慧船检”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功能模块,规范推进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建设,加强渔业信息系统数据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着力开展渔业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单位)创建工作。探索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方法改革,丰富统计监测内容,完成淡水捕捞抽样调查试点工作,开展海洋捕捞抽样调查试点,推动我国渔业统计指标体系与国际接轨。

七、着力推进富渔共享

(二十五)落实好渔业油补政策。统筹做好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结合全国及各地“十三五”渔业发展目标和任务,明确支持重点,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督导检查和油补政策调整调研。

(二十六)加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对各类渔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摸底调查,总结发现一批好的典型,健全完善和全面落实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各项政策,让符合条件的渔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大户、家庭渔场和产业联合体等新型经营主体承担各级财政项目,建立渔民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十七)积极开展产业扶贫。积极推进渔业产业扶贫,统筹兼顾转产转业、资源养护、民生保障各方面工作。围绕稻渔综合种养、冷水资源及低洼盐碱水开发等扶贫效果明显的项目,协调优势渔业科技力量,推动解决贫困地区渔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助推贫困地区脱贫解困。

八、着力加强行风建设

(二十八)狠抓落实强化作风。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督促检查,围绕转方式调结构狠抓落实。发现和培育典型,通过科技示范、经营示范、工作示范,带动提高渔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深入调研,强化部门联动、区域协作,围绕制约渔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加强政策创设。加强渔业宣传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渔业行业作风建设,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资金安排、渔政执法廉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