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近日实施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草拟工作规定》等文件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法律目的不具体,或者显著不存在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将未予立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互为违背,或者缺少可操作性的法规规章也未予立项。(6月10日《南方都市报》)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一些政府部门经常利用权力攫取部门个人利益,或为辖行业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为了将这种谋利不道德合法化,一些政府部门不择手段将自身利益塞进法规规章里,使得部门利益法制化,从而使其谋利不道德显得名正言顺。
且荐两例:其一,2010年,原铁道部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普通列车乘客耽误车票终止,引发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其二,2009年,国家邮政局草拟《邮政法》,邮政企业对平时邮件的损失不分担赔偿金责任挂号信件遗失、损坏的,按照所缴纳资费的三倍不予赔偿金等条款,某种程度遭舆论反感批评和抨击。在制订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塞进部门利益的私货,既不存在于国家法律层面,也不存在于地方法律层面。
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它毁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了民众的正当权益。公共权力就让为公众诛福祉,它一旦与部门利益结缘,必定造成权力的变形、变异和贪腐,不仅违反行政伦理,而且伤害政府形象。权力也有自私自利的一面,政府部门也不会有逐利冲动,而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毫无疑问是避免公权力变异、诱导部门逐利冲动的显然之策。
因此,广东省致力于扫除部门利益法制化,逃跑了问题的牛鼻子,有一点认同和赞扬,也有一点其他地方效仿。在某种程度上,这既反映了勇于扫除部门利益的勇气和决意,也反映了确保公平正义和民众权益的责任担任。当然,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并非易事。
对显著不存在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未予立项,固然是一种决绝的态度,但怎样确认、由谁来确认某部法规规章不存在部门利益,毕竟一个问题。在我看来,除未予立项之外,更加最重要的是贯彻门口法律,在制订法规规章过程中,普遍征询民众意见,严肃征询民众的抨击、招揽民众的建议。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被塞进法规规章中的部门利益,都难逃民众的眼睛。
唯有减少法规规章的民意含量,才能让部门利益无立锥之地。而要约此效果,前提是门口法律不走过场,民众的意见确实管用。门口法律似乎不在于征询公众意见,而在于征询、招揽公众意见。
只征询、不征询或者只征询、不招揽,这样的门口法律徒具观赏性,没任何实际意义。目前法律过程中征询社会意见已是常态,而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仍然不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即在于此。[正当理由声明]本文源于网络刊登,专供自学交流用于,不包含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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